內在的事務撮要:人工智能的國際法管理題目起首呈現于數字經濟鼓起的佈景下,跟著數字經濟佈景下的競爭本質上改變為技巧霸權之爭,人工智能也從列國技巧管理之爭的對象演變為技巧霸權之爭的東西。應用國際法停止人工智能管理并戰勝體系性風險是能夠且需要的途徑。現有的人工智能國際法管理浮現出四個重要特色:內在的事務上以倫理規定為主;情勢上以非當局主體系體例定的軟法為主;直接規制規定空白,直接教學場地規制規定趨完美;部門法域的域內法成長明顯。數字經濟佈景下人工智能對國際法的挑釁總體上表示為排他性主權與同一數字空間的張力,詳細在國際經貿規定中表現為人工智能的性質認定與規制途徑不明。為完成人工智能管理的全球一起配合,起首應將其與數字經濟規定親密聯合,以數據管理為最基礎;其次應打造多元主體介入的協同共治形式;最后應防范地區與南北隔膜,營建全球廣泛的法令周遭的狀況。
關 鍵 詞:數字經濟 數字博弈 人工智能 數據管理
人工智能作為一項根植于數據的技巧,正在成為列國在數字經濟時期彼此競爭的焦點範疇。跟著年夜國之間數字博弈的睜開,人工智能的管理圖景也在響應地變更。
一、人工智能國際法管理的佈景:從數字經濟到數字博弈
人工智能的國際法管理題目起首呈現于數字經濟鼓起的佈景下,跟著數字經濟佈景下競爭的本質改變為技巧霸權之爭,人工智能也從列國技巧管理之爭的對象演變為技巧霸權之爭的東西。
(一)數字經濟與人工智能
數字經濟將數據作為一種經濟資本,不只應用數據,亦發明數據作為新的價值。人工智能在數字經濟中的主要性在于,人工智能是數字經濟的焦點特色,由於它作為一種盤算統計技巧有才能從海量數據中找出暗藏的形式和紀律,①依據現存數據發明更多的數據信息常識,②而更普遍的信息又可反感化于人工智能的研發與練習。數字經濟的領跑者可以經由過程把持數據和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相干技巧來獲取經濟和計謀上風。③例如,國際主流的人工智能框架由Google、Meta等科技鉅子主導,構成了以Google-TensorFlow和Meta-PyTorch為代表的雙寡頭格式,④此外,這類鉅子經由過程其辦事平臺所把握的全世界用戶的數據,進一個步驟加固它們的搶先位置。
(二)數字經濟成長的新維度:數字博弈
人工智能的焦點技巧特征使其具有了國度平安屬性,從而對國度平安系統發生深入影響。好比,在軍事範疇,應用人工智能技巧將有能夠成長出致命性自立兵器體系,搖動現存的戰鬥倫理和國際人性主義規范。在經濟範疇,人工智能有能夠推翻和重構全球價值鏈和分派格式,招致構造性掉業,加劇貧富分化以及本錢、數據甚至算法壟斷。⑤在金融範疇,人工智能在金融決議計劃中的利用加年夜了花費者隱私權的維護難度,但也能夠有助于削減花費者輕視和融資本錢。⑥在政治範疇,人工智能有能夠經由過程社交媒體,轉變政治系統的邏輯和運轉。人工智能的技巧屬性使其既是平安風險的泉源,又是戰勝平安風險的東西。⑦
科技作為人類社會成長的動力之源,天然成為國際政治中權利內核的主要內在的事務。⑧人工智能是下一波科技海潮的焦點,且曾經對主權國度和其他國際行動體發生平安風險。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技巧反動正在搖動國際競爭格式,激發國際規定和尺度範疇的話語權之爭和技巧比賽次序主導權之爭,這總稱為數字博弈。從數字經濟到數字博弈的話語轉向表白,當今技巧層面的國際競爭雖仍然表示為技巧管理之爭,但本質上已轉向為技巧霸權之爭。
1.數字博弈的表示:數字經濟佈景下的技巧管理之爭
列國在技巧律例制訂層面的競爭是數字博弈在法令層面的表示。例如,在人工智能範疇,除增進人工智能成長以把握技巧上的先發上風外,在管理規定制訂上占據先發上風也是列國的競爭目的。各個國度和區域立法的最新停頓表現了數字經濟時期以規定之爭為表示的人工智能管理之爭。
由于規定制訂者外部對于人工智能的規制強度自己就存在爭議,這一管理的推動經過歷程必定是遲緩的。例如,在《人工智能法案》草案于2023年4月經歐洲議會表決的前夜,歐洲議會議員尚未就若何均衡數據隱私維護與防止抹殺人工智能立異和投資告竣分歧,不合的焦點在于哪些人工智能體系應被認定為“高風險”。歐盟一方面不愿在國民維護上讓步,另一方面又面對著人工智能技巧競爭的地緣政治壓力,⑨這種艱苦表現了博弈國度在人工智能管理中試圖均衡保持規制與增講座場地進成長之雙重目的的外部牴觸。
更為劇烈的沖突表現在規定制訂者之間,表示為國度間針對人工智能的立法競爭。以美歐為首的發財國度對中國技巧成長的遏制是一個典例。2022年2月,歐盟委員會公布了《歐洲芯片法案》。2022年8月,美國《2022芯片與迷信法案》(CHIPS and Science Act of 2022)也正式失效。美歐的芯片法案均旨在補助與支撐芯片和科技研發,詳細道路包含資金支撐、稅收減免、半導體生態體系扶植以及人才培訓等。經由過程發布芯片法案,美歐不只對芯片研發停止攙扶,並且器重芯片的生孩子制造,盼望借此處理供給鏈平安題目,⑩同時完成抗衡中國的目標。(11)
2.數字博弈的本質:地緣政治佈景下的技巧霸權之爭
人工智能是列國必爭的科技立異窪地,曾經成為國際關系中的“計謀性資產”,(12)而保證計謀資產供應的穩固是列國強化經濟平安保證才能的主要一環。美國粹界和官場都將人工智能硬件界定為中美科技競爭中的計謀資產。美國在人工智能的科研近況、財產成長、人才支持、硬件基本、市場利用、數據範圍等目標上,仍然堅持著世界總體搶先位置,尤其在研發、人才、人工智能芯片、融資周遭的狀況等方面具有相當年夜的上風。(13)美國國度人工智能平安委員會提出美國當局持續經由過程出口管束保持美國在人工智能硬件、尤其是半導體系體例造裝備範疇的上風。(14)
數字博弈佈景下的管理困難不只反應了技巧律例的design之難,更表現了各管理主體在政治層面的博弈。上述歐盟的外部不合實則表現了歐盟在國際數字博弈戰略上的不合教學場地。地緣政治的競爭場域曾經舒展至技巧範疇,這在中美兩國的技巧競爭中表現得尤為顯明。美國在2022年《國度平安計謀陳述》(以下稱《陳述》)中指出,技巧是當今地緣政治競爭的焦點,并把中國定位為“地緣政治的最年夜挑釁者”。一方面,美國力圖在競爭中尋得盟友。《陳述》指出,美國將經由過程美國—歐盟商業和技巧委員會展開任務,以增進跨年夜西洋在半導體和要害礦產供給鏈、可托賴的人工智能等方面的和諧,加大力度美國和友邦的技巧引導位置。(15)實際中,美國欲借助所謂“平易近主科技同盟”深化與盟友和伙伴國的多邊協同,在諜報、法律、出口管束、投資審查和風險防范等方面慢慢完成分歧化,到達“小院相通、高墻相連”的目的。(16)另一方面,美國針對中國睜開了一系列的競爭與壓抑。在中美兩國間就人工智能的技巧博弈中,美國意在打壓中國年夜型企業、完成科技斷鏈,繚繞短錄像利用TikTok的爭議即為一例。早在2019年11月,特朗普當局就稱將對TikTok母公司字節跳動在2017年收買美國社交媒體利用musical.ly睜開國度平安審查。盡管有關禁令隨后在2021年被撤銷,但2023年3月,新一輪針對TikTok的限制持續睜開:美國當局請求字節跳動出售TikTok資產以完成剝離(divesture),不然斟酌制止其在美國的運營。無獨佔偶,美國商務部于2022年12月“我沒有生氣,我只是接受了我和席少沒有關係的事實。”藍玉華面不改色,平靜的說道。15日宣布將35家中國企業和研討機構參加實體清單,重要觸及人工智能芯片、半導體設備、航空航天等行業。安徽冷武紀信息科技無限公司等21小我工智能芯片研發、制造和發賣實體被以“獲取或許試圖獲取美國原產品項以支撐中國的軍事古代化”的來由列進清單,并實用推定謝絕的允許審查政策。(17)
(三)數字博弈佈景下的人工智能管理新圖景
1.以技巧規范與國度平安規范為焦點內在的事務
地緣政治原因使得技巧題目一直與國度平安慎密相干,也使國度平安規范的塑形成為人工智能管理的主要一環。分歧主體對于技巧規范和國度平安規范間的著重選擇有所分歧。例如,歐盟以後采取以技巧規范為主導的競爭戰略,美國則以國度平安規范為重。美國的人工智能規制提案固然在多少數字上絕對較少,但在基礎政策導向上非常器重國度平安的保護。美國人工智能國度平安委員會(National Security Commiss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NSCAI)指出,美國的技巧上風自“二戰”以來初次面對要挾,人工智能加深了中國等國“滲入美國社會、竊取數據,并干預美公民主”的要挾,并提出“重組當局、從頭定位國度并召集最密切的盟友和一起配合伙伴”的焦點計謀,以“捍衛美國并贏得獲取人工智能競爭”。(18)除了專門針對人工智能的政策,美國其他律例也有實用于人工智能的能夠。例如,美國《本國投資風險審查古代化法》(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FIRRMA)中,“觸及特殊追蹤關心國度的敏感買賣(sensitive transactions involving countries of special concern)”的界說涵蓋了能夠招致數據獲取的買賣,詳細包含“能夠招致美國國民的敏感小我數據被以要挾國度平安的方法應用的買賣”,以及能夠招致響應本質性決議計劃權的買賣。(19)該界說還包含了能夠招致取得對要害技巧應用、開闢、獲取或發布的本質性決議計劃權的買賣。對于人工智能而言,此處的相干“數據”能夠涵蓋人工智能練習所需的數據,“要害技巧”則能夠涵蓋人工智能所依托的算法。此外,美國的主個人空間要游說集團也在誇大人工智能帶來的國度平安風險,如美國商會(US Chamber of Commerce)在其《人工智能委員會陳述》中呼吁盡快制訂人工智能法令監管框架以躲避國度平安風險。(20)
2.以單邊性辦法和區域性管理為重要情勢
在技巧中立的幻想圖景下,對人工智能的全球一起配合管理本應具有能夠性。但是,跟著技巧搶先性成為年夜國間數字博弈的主要目的,列國難以在人工智能範疇尋得短期內的配合好處,這使得人工智能及其管理成為競爭國度間依憑國度平安啟事而彼此掣肘的東西。是以,實際中的人工智能管理情勢往往具有單邊性和區域性的特征。其一,在數字博弈中,由于有束縛力規定的缺少以及對國度平安的斟酌,單邊辦法將在必定階段內成為主流。這種狹義上的單邊辦法既包含單邊的立法與政策,如美國單邊發布的《關于擔任任地在軍事上應用人工智能和自立權的政治宣言》;(21)也包含單邊的一次性行動,如美國針對中國科技公司實行的年夜範圍制裁和出口管束限制辦法。其二,在人工智能的跨國與跨區域管理上,重要主體的好處集團劃清楚顯。例如,歐盟和美國在技巧層面存在必定水平一起配合:2023年3月,歐盟和美國代表在華盛頓舉辦了第三次歐盟—美國結合技巧競爭政策對話(technology competition policy dialogue,TCPD),旨在進一個步驟穩固一起配合結果,確保和增進數字範疇的公正競爭。但是,區域性的管理規定自己難以推行。有剖析指出,受制于現有市場、國際尺度機構和本國當局的影響,歐盟人工智能法案將發生的布魯塞爾效應無限。(22)響應的后果是,國際性的人工智能管理一起配合難以完成,但區域性管理的整合度在不竭晉陞。例如,歐盟的《數字辦事法案》和《數字市場法案》在法律機制上授予歐盟委員會普遍的市場監視和法律權利,加大力度歐盟在數字經濟中的和諧和直接法律,(23)表現了區域性管理的強化。
二、應用國際法停止人工智能管理的能夠性與需要性
應用國際法停止人工智能管理起首是具有能夠性的,這重要源于主權國度管理的有用性。同時,在諸多人工智能管理道路中,應用國際法加以管理又是具有需要性的,這重要源于人工智能技巧對于有束縛力國際原則的需求。
(一)應用國際法停止人工智能管理的能夠性
自2018年初次公布本身的人工智能準繩(AI at Google:Our Principles)以來,Google每年更換新的資料其人工智能準繩,就人工智能尺度與政策的全球對話總結結果并提出提出。(24)2022年11月,美國人工智能公司OpenAI研發的ChatGPT(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發布,這款可以或許以天然說話與應用者停止交互的聊天機械人法式激發了全球對于天生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的追蹤關心,這在法令層面表示為對于天生式人工智能所創作作品之常識產權回屬的會商。(25)
人工智能的可管理性源于主權國度管理的有用性。盡管年夜型私家公司具有豐富的人工智能技巧和社會資本,但它們仍最基礎受制于當局管控。哈佛年夜學國際關系傳授Stephen Walt以為“科技鉅子不會重塑全球次序”:科技鉅子無法擁有相似主權的權利或虔誠度,它們在數字世界中的位置會跟著主權在數字世界中的分散行使而減弱。(26)在陳說對人工智能的管理方法時,有學者采用了廣泛的政策(policy)一詞,但同時承認了法令的能夠性(possibility)和結局性(finality)。(27)人工智能的成長需求法學界摸索法令和人工智能融會的法學實際,需求立法者制訂人工智能的運轉和應用規定,還需求監管部分規制算法成見和不成說明性題目。(28)數據的跨境活動和技巧的全球分散還意味著人工智能管理需求國際法的回應。
(二)應用國際法停止人工智能管理的需要性
經由過程國際法對人工智能停止管理的需要性起首源于這一技巧自己的東西性,由于人工智能的利用必定是多範疇和全球性的,只要國際原則可以供給共享會議室同一指引。其次,人工智能曾經在數據層、算法層和利用層分辨對現行有束縛力的國際律例則形成沖擊。僅是人工智能在貿易範疇的普遍利用,就足以對現有國際經貿規定形成全方位影響。人工智能對現有國際法的沖擊無法被疏忽,需求塑造有束縛力的國際規定。
由于人工智能與數字資本的必定聯絡接觸,對人工智能國際法管理的會商無法離開國際法對于數字經濟的總體管理框架。
三、現有人工智能國際法管理的重要特色
人工智能作為一種數據驅動的技巧,不難被年夜型團體和機構等數據一切者把持,招致風險外溢和危機。人工智能管理在小我權力、數據維護、品德和公正等方面都面對嚴重挑釁,而這些挑釁無法僅逗留在人類和機械的二分法框架中。人工智能的風險管理具有技巧、政治經濟和社會文明的多面性和復雜性,需求一種更為體系的框架。就人工智能國際管理的近況來看,一方面,人工智能管理規定在內在的事務與情勢上均處于較為原始的形狀,即以倫理規定為重要內在的事務、以非當局主體系體例定的軟法為重要載體。另一方面,盡管以後缺少直接規制人工智能的有束縛力的國際規定,但數據活動管理規定、花費者維護規定等為人工智能的直接管理供給了豐盛的資本。
(一)內在的事務上以倫理規定為主
由于法令不成防止的滯后性,在以後人工智能國際律例則尚未確立的情形下,仍需依附不具有強迫束縛力的倫理原則停止管理,這也合適法令東西主義的限制實際。(29)倫理規定固然不具有國際法層面抑或國際法層面的強迫束縛力,但其相較法令更具品德上的普適性,因此更易取得國際承認。今朝,全世界在當局層面所告竣的最普遍的人工智能共鳴是2021年結合國教科文組織年夜會經由過程的《人工智能倫理題目提出書》。(30)這是今朝當局層面最普遍的人工智能倫理共鳴,也是最普遍的人工智能多邊共鳴,它將為進一個步驟構成人工智能國際尺度和國際法等供給參考。
2018年,歐盟發布的第一份人工智能計謀文件錄用了人工智能高等別專家小組。該小組在2私密空間019年發布了人工智能品德尺度——《可托賴人工智能的倫理指南》(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將算法的通明度與可說明性列為人工智能的基礎倫理規定和完成可托賴人工智能的要害要素之一,誇大算法的可說明性對于人類樹立對算法信賴的要害感化。(31)歐洲議會將來與迷信和技巧小組發布的《算法義務與通明度管理框架》(A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Algorithmic 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y),亦將算法通明度與可說明性視為處理算法公正、完成算法管理的基本東西。(32)
(二)情勢上以非當局主體系體例定的軟法為主
人工智能管理所依托的軟法起首包含國際法中的軟法,即由傳統國際法主體介入制訂的不具有束縛力的國際規定。2019年5月,OECD理事會經由過程了《人工智能提出書》,它是第一個關于對靠得住人工智能停止擔任任治理的當局間尺度。(33)2019年6月,G20部長級會議表決經由過程《G20商業和數字經濟部長講明》,(34)該講明在附件部門提出了交流“G20人工智能準繩”,并明白該準繩不具有束縛力。
人工智能管理所依托的軟法不只限于國際法意義上的軟法,還包含其他主體主導和制訂的規范。有學者把這類自律性行業規范文件稱為一種“超等軟法”(supersoftlaw)——它們不具有正式束縛力“你放心,我知道我在做什麼。我不去見他,不是因為我想見他,而是因為我必須要見,我要當面跟他說清楚,我只是藉這個,同時由于國際法的傳統主體或組織并不介入其制訂,亦不會成為國際軟法。它們呈現在國際法的空缺範疇,憑仗本身的長處發生強盛的合規吸引力。(35)以後,很多產生在傳統的國際立刑場域之外的人工智能國際尺度制訂過程正在停止。例如,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協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EEE)于2016年倡議的“IEEE 關于自治和智能體系倫理的全球建議”是較為周全的人工智能軟法建議,旨在確保介入主動化和智能體系design和開闢的每一個好處相干者都遭到教導、培訓,并被受權在design和應用中優先斟酌品德原因,從而使這些技巧為人類的好處而提高。(36)
(三)直接規制規定講座場地空白,但直接規制規定漸趨完美
固然直接以人工智能為規制對象的國際法尚未成型,但與人工智能管理直接相干的管理規定并不稀缺,部門範疇曾經漸趨周全與成熟,此中典範的是以數據管理規定為代表的數字經濟規定。
以後,與人工智能直接或直接規制相干的國際協議漸次呈現。國際層面的數字經濟規定重要有兩種情勢:一是歸入不受拘束商業協議中的數字商業協定內在的事務,如《周全與提高跨承平洋伙伴關系協議》(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第14章“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區域周全經濟伙伴關系協議》(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第12章“電子商務”、《美墨加協議》(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USMCA)第19章“數字商業”(digital trade)等均包括數字商業相干政策。二是專門的數字商業協議或電子商務協議,如東盟列國于2018年11月簽訂的《東盟電子商務協議》(ASEAN Agre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美國和japan(日本)于2019年10月簽訂的《美日數字商業協議》(U.S.-Japan Digital Trade Agreement),2020年6月智利、新西蘭和新加坡簽訂且中國參加的《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議》(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2020年8月澳年夜利亞和新加坡簽訂的《數字經濟協議》(Singapore-Australia Digital Economy Agreement,SADEA)等。SADEA第31條(37)和DEPA第8.2條(38)均直接以“人工智能”為題目,不外二者并未為締約國規則詳細權力任務,而是僅確認了各方對人工智能管理一起配合的配合熟悉。此外,2019年啟動的WTO框架下的電子商務會談仍在停止中,(39)但各成員在跨境數據活動、數據當地化、源代碼維護、電子傳輸免關稅永遠化等方面不合較年夜。(40)
今朝,在經貿協議和其他與數字經濟有關的協議中呈現了兩處有代表性的關于人工智能的共鳴:DEPA第8.2條“人工智能”和SADEA第31條“人工智能”。二者的構造與內在的事務頗為類似:起首,二者都重申了人工智能在數字經濟中日益普遍的感化;其次,都指出完成人工智能好處的倫理管理框架對于可托、平安和擔任任地應用人工智能技巧的主要性,并誇大鑒于數字經濟的跨境性質,兩邊進一個步驟承認確保此類框架盡能夠與國際接軌的利益;最后,都誇大成員方的人工智能一起配合與對國際共鳴的考量。以DEPA第8.2條為例,其主要性在于,此前國際商業協議從未觸及過與人工智能等支持數字經濟之詳細技巧相干的題目。(41)不外,由于該條是用非強迫意義的說話“努力而為”(best endeavor)表達的,(42)它并不克不及被視為對開闢人工智能管理框架的束縛性許諾,而更像是一種宣示東西(signaling tool)。(43)
此外,固然在以後國際法中尚不存在以人工智能為直接規制對象的多邊國際公約,但雙邊層面的共鳴漸次呈現。2020年10月,印度交際部表現,印度與japan(日本)已斷定一項協定,將增進要害信息基本舉措措施、5G技巧、物聯網、人工智能和收集空間等要害範疇的一起配合。(44)2023年1月,美國國務院和歐盟委員會通訊收集、內在的事務和技巧總局在白宮和布魯塞爾總部同時舉辦線上典禮,簽訂了《人工智能增進公共好處行政協定》。依據該協定,美歐將會聯手開闢人工智能的社會利用,將有前程的人工智能研討結果應用在天氣變更、天然災難、安康和醫學、電網優化、共享會議室農業等範疇。(45)在人工智能疾速成長的階段,人工智能的國際一起配合有利于應對全球管理的挑釁。
(四)部門法域的域內法成長明顯
1.歐盟
和國際層面的人工智能管理規定比擬,部門國度或地域的數字經濟管理規定具有凸起上風,尤以歐盟為典範。盡管歐盟的人工智能成長在全球范圍并非搶先,但歐盟繚繞人工智能管理的規定系統絕對成熟。歐盟有關人工智能的規定可分為直接規定與直接規定兩類:前者是以人工智能為專題的計謀政策與立法,后者則涵蓋以數據為規制對象的配套規定。是以,歐盟的人工智能規定同時具有針對性強和配套規定周全的特色。歐盟的人工智能管理直接規定重要包含:(1)2019年4月發布的《可托賴的人工智能倫理原則》(European Commission 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46)該原則提出了對可托任人工智能的七年夜焦點請求:人類把持和監視,技巧健全性和平安性,隱私性和數據管控,通明性,多樣性、非輕視和公正性,社會和周遭的狀況福祉,可追責性。(2)2020年2月發布的《人工智能白皮書——通往出色和信賴的歐洲途徑》(White Paper on AI:A European Approach to Excellence and Trust)(47)。該白皮書重要繚繞“出色生態體系”(ecosystem of excellence)和“信賴生態體系”(ecosystem of trust)兩個方面的扶植睜開:前者意味著在私營部分和公共部分之間樹立伙伴關系,以完成在全部價值鏈上調動資本;后者旨在讓國民有信念采用人工智能利用,并為公司和公共組織供給應用人工智能停止立異的法令斷定性。(3)自2021年4月《關于制訂人工智能的同一規定(人工智能)并修改某些結合立法行動》的提案(48)初次提出以來,各個版本的《人工智能法案》(AI Act)草案。相干草案提出了人工智能利用場景風險評定軌制,將人工智能利用場景分為“低、無限、高、不成接收”四個風險品級;在草案中以附件情勢羅列出了屬于人工智能范圍內的技巧清單,以供給需要的法令斷定性。捷克于2022年7月接任歐盟輪值主席會議室出租國后,依據各代表團的反應編寫了《人工智能法案》折衷草案第二、三、四版,并在此基本上于2022年12月提交。折衷草案對人工智能體系下界說時引進技巧概念,在分類上采取寬松的立場,防止高風險人工智能籠罩范圍過寬;在下降高風險人工智能體系請求、增設通用人工智能體系編、調劑法案實用范圍和支撐立異等方面擴展了對法律機關的受權和對中小企業的支撐;加年夜了支撐立異的力度,明白指出人工智能監管應在國度主管部分監視領導下樹立受控周遭的狀況,同時答應在實際世界中測試立異性體系。2023年5月,歐洲議會外部市場委員會和國民不受拘束委員會經由過程了《人工智能法案》的會談受權草案,這一草案將于6月提交歐洲議會全會表決。(4)2022年9月,歐盟委員會更換新的資料了《產物義務指令》(Product Liability Directive)提案,(49)并針對人工智能能夠形成的詳細傷害損失提出了《人工智能義務指令》(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iability Directive,AILD)提案。修訂后的《產物義務指令》將一切規定擴大到配有人工智能的產物,但只需求制造商對物資傷害損失擔任,包含逝世亡、人身損害以及醫學上公認的心思損害、財富喪失或數據喪失。《人工智能義務指令》則專門斷定了針對人工智能產物所致傷害損失的實用規定,引進了“因果關系推定”準繩,加重受益者的舉證義務和累贅;同時,還規制人工智能的濫用,答應就侵略基礎權力的行動停止索賠。
歐盟的人工智能管理直接規定重要指其一系列的數據法案,詳細包含:(1)2016年4月的《通用數據維護條例》(The European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50),該條例規則了小我數據不受拘束活動的準繩,引進了被遺忘權和數據可攜帶權,從小我對數據的自決權動身建構小我數據權力系統。(51)(2)2018年11月經由過程的《非小我數據不受拘束活動條例》(Regulation on the Free Flow of Non-Personal Data)。(52)該條例只實用于“歐盟境內小我數據之外的電子數據”。(3)2020年至2022年間先后經由過程的三年夜數據法案之草案:《數據管理法案》(Data Governance Act)(53)《數字辦事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54)和《數字市場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草案(55)。三者與之前失效實行的GDPR配合組成了歐盟最新的數字經濟法令系統框架,為構建歐盟單一數字市場奠基軌制基本。(4)2022年2月經由過程的《數據法案》(Data Act)草案(56)。作為對《數據管理法案》的彌補,該法案為數據共享制訂了一系列新規定,付與花費者和企業對其所擁稀有據更多的把持權。
在上述一切規定中,歐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最受追蹤關心。《人工智能法案》進一個步驟減少人工智能體系的界說為“機械進修或基于邏輯和常識的體系”,以差別于傳統體系。《人工智能法案》限制了人工智能的應用場景。好比,將制止應用人工智能停止社會評分的范圍擴展到私主體、將制止應用特定群體懦弱性的規則增添實用于因其社會或經濟狀態而處于弱勢位置的人、制止法律機關在公共場合應用“及時”長途生物辨認體系。此外,《人工智能法案》只用于研發目標和非專門研究目標的人工智能體系,不實用于國度平安與防御和軍事目標的人工智能體系。在實行層面,《人工智能法案》限制了歐盟委員會的不受拘束裁量權,為高風險人工智能體系和通用人工智能體系制訂了配合的技巧規范,簡化了法案的合規框架。歐盟委員會可以指定歐盟測試機構供給自力的技巧提出,同時,還有任務創立一個專家庫。人工智能體系的用戶也有任務在歐盟數據庫中掛號高風險的人工智能體系,以進步體系應用的通明度。
2.美國
美國也是較早對人工智能停止立法和監管的國度。美國國會在2012年經由過程了《聯邦航空治理局古代化和改造法》,以打消無人1對1教學機鼓起和美國空域監管的沖突,重點是對產物體系停止監管。2015年,國會將人工智能的表述參加《修復美國空中路況法》,對主動駕駛車輛停止立律例制。2018年,聯邦航空治理局在《再受權法》中嵌進對人工智能的規則。《2019財年國度受權法則》第238節規則了對國防範疇的人工智能停止自動監管的相干辦法。聯邦當局在2018年公佈了《關于美國產業範疇人工智能峰會的概要》,評價了人工智能在產業範疇應用的監管政策規則。2019年,白宮迷信和技巧政策辦公室發布了《美國人工智能建議》,優先分配更多聯邦資金轉向人工智能研討。美國州當局的監管反映加倍敏捷,加利福尼亞州、內華達州早就發布了主動駕駛car 的監管規則。
美國商務部的非監管機構——國度尺度與技巧研討院于2023年1月26日正式公布《人工智能風險治理框架》,旨在領導機構組織在開闢和安排人工智能體系時下降平安風險,防止發生成見和其他負面后果,進步人工智能可托度,維護國民的公正不受拘束權力。該陳述剖析了人工智能平安風險的奇特性,指出其風險和收益能夠遭到來自技巧方式、應用方法、體系交互、操縱職員、社會周遭的狀況等諸多社會原因的影響。該陳述也誇大人工智能的安排和應用能夠會擴展、延續或許加劇小我和群體的不公正待遇。該陳述長短強迫性的領導文件,僅供機構組織自愿應用,但也為算法合規和人工智能風險治理供給了無益的參考。
3.英國
英國在2021年制訂了《國度人工智能計謀》和《數據維護和數字信息法案》,提出“用于人工智能監管的支撐立異方式”。英國擬采取的監管方式著重于高風險利用法式,如許就可認為風險小的技巧供給立異空間。英國通訊監管局、競爭與市場治理局、信息專員辦公室、金融行動治理局和醫療保健產物監視治理局都介入到對人工智能的監管中,可是這些部分的監管不會轉化為強迫性任務。
綜上,分歧法域對人工智能的規制曾經浮現出差舞蹈教室別化。以歐美為代表的發財國度對人工智能的規制已浮現出兩種分歧的途徑:歐盟的硬監管是為了規范本國技巧,維護外鄉人工智能的成長;而美國的軟管理是為了強化技巧上風,力求打消人工智能技巧成長的妨礙。歐盟的硬監管重要表現在風險分級軌制上,對風險小的人工智能體系采取輕度監管,對高風險體系采取強迫性監管,對不成接收風險的體系采取禁用辦法。被認定為高風險人工智能體系的公司必需遵守數據治理、信息供給與通明度、風險治理、報酬監管等規則。這些企業在進進市場之前必需顛末影響評價、管理機構及格評定、注冊進錄歐盟高風險數據庫、簽訂合規講明等步調。盡管歐盟在技巧上落后于美國,可是其欲經由過程加大力度市場監管的方法強化數字主權,成為世界數字經濟監管引領者,到達布魯塞爾效應。不外,美國軟管理的途徑也在產生變更。美國聯邦立法機關提出了130多項人工智能律例,顯示出積極和朝上進步的立場。美國還開端針對分歧行業采取精緻監管,聯邦商業委員會、金融監管部分都開端提出政策辦法。
四、數字經濟佈景下人工智能對國際法的挑釁
人工智能對于以後國際法的挑釁重要在于,現有規定若何順應人工智能。直接規制人工智能的有束縛力的國際規定缺位,這種缺位在國際法準繩與詳細規定範疇均可被辨認。本文拔取主權準繩和詳細國際經貿規定兩個方面加以會商。
(一)排他性主權與同一數字空間之間存在張力
1.主權概念的擴大
人工智能對傳統國際法的挑釁起首在于在對傳統威斯教學特伐利亞主權概念的挑釁上。在通訊與收集技巧成長經過歷程中,呈現了數據主權(data sovereignty)概念。數據主權是指國度對數據和與數據相干的技巧、裝備、辦事商等的管轄權及把持權。(57)在2020年歐洲議會的《歐洲的數字主權》(Digital Sovereign for Europe)陳述中,歐盟將數字主權界說為“歐洲在數字世界中自力舉動的才能”,這包含增進數字立異的維護機制(protective mechanisms)和防禦東西(offensive tools)兩個方面,并重點追蹤關心數據平安和人工智能題目。(58)可是,數據主權概念也并缺乏以涵蓋人工智能對于主權的影響:由于人工智能曾經組成了數字經濟的基本,與人工智能有關的主權題目不只牽涉以數據平安、規制權等為表示的傳統主權,還滲入到了國際運動的各個方面——如經貿規定中,從而與作為國際法令機制基礎價值的成長權有關。(59)在這一佈景下,呈現了“人工智能主權”的概念,它在對內層面意味著主權國度對人工智能技巧與實體的管轄權;在對外層面指國度享有自立決議和維護本國人工智能財產成長與計劃而不受其他國度攪擾之權力。(60)人工智能的綜合性決議了人工智能主權固然是最新呈現的概念,但它比數據主權的內在更為復雜,因其觸及人工智能在基本層、技巧層、利用層三個層面的題目,而數據主權的題目僅是人工智能在基本層面對的題目。
2.主權系統下的窘境:不平衡的人工智能成長與數字割據
假如說不平衡的人工智能成長程度近況是致使人工智能國際規定缺位的實際緣由,那么人工智能技巧背后數據的自然活動性特征同主權管理的排他性特征間的沖突,則是形成人工智能國際管理窘境的最基礎緣由——有學者稱之為數據隱私的“巴爾干化/割據”(balkanization)景象。(61)UNCTAD 2021年《數字經濟陳述》指出,今朝世界范圍內的技巧競爭,尤其她告訴父母,以她現在名譽掃地,與習家解除婚約的情況,要找個好人家嫁人是不可能的,除非她遠離京城,嫁到異國他鄉。是人工智能技巧的競爭,能夠會招致數字空間和internet呈現碎片化,呈現一種步調一致的數據驅動的數字經濟,而違反了internet不受拘束、往中間化和開放的初志。(62)不平衡的人工智能成長加劇數字割據,而數字鴻溝的擴展又加劇了人工智能程度的差別,這和數字經濟對于開源的實質請求是相悖的。數字經濟運轉在開源基本上,將來能夠需求包含公司、當局組織和小我進獻者在內的多方盡力來確保開源軟件生態體系的平安性和活氣。(63)在人工智能時期,盡管政策制訂者、評論方和花費者權益提倡者將通明度和問責制放在首位,包涵性也是他們應當加倍追蹤關心的design特征之一。(64)
(二)人工智能在國際經貿規定中的性質認定與規制途徑不明
對人工智能的主體性的會商已不足為奇,但人工智能在國際法中的定性題目遠不限于人工智能實體之主體性的會商。僅是在以人工智能作為研發與利用客體為條件的會商中,人工智能在現存國際經貿規制中的詳細性質已足以激發爭議,從而影響以後國際規定的實用。
1.人工智能在利用層——人工智能產物是貨色仍是辦事?
人工智能在利用層面對的一個題目是,在現有國際商業規定中,人工智能畢竟屬于貨色仍是辦事。CPTPP在數字產物的界說條目中注釋:“數字產物的界說不得被懂得為反應一締約方對經由過程電子傳輸的數字產物商業應被回進辦事商業或貨色商業的不雅點”,從而直接回避了數字產物商業回屬于辦事商業仍是貨色商業的爭辯。(65)
其次,不只是狹義的數字產物面對這一窘境,即便絕對成熟範疇的產物定位亦這般,此中一個主要緣由是人工智能技巧辦事與產物凡是聚合為一體而打包暢通。以主動駕駛體系(Automated Driving Systems,ADSs)為例,它是人工智能利用絕對成熟的範疇之一,但供給鏈上的各個國度尚無法就這種貨色和辦事的集成體畢竟屬于二者中哪一類告竣共鳴,而這決議著WTO法令系統中僅實用于貨色商業的《技巧性商業壁壘協定》可否實用。(66)
此外,即便人工智能產物得以遭到規定維護與規制,其所基于的數據卻并紛歧定能享有相似待遇。例如,在數據被用以練習辦事產物的情形下,僅產物受維護而數據不受維護。只要當數據自己是終端辦事產物且成員在減讓表中詳細許諾時,《辦事商業總協議》規定方可實用。(67)
2.人工智能在數據層——數據能否作為投資?
人工智能的研發需求數據,這表白了數據的價值。但是,可否將數據投進人工智能練習的經過歷程依照金融本錢投資異樣處置,仍存在疑問。換言之,數據能否作為一種本錢,用于人工智能練習的數據投進能否為國際投資法意義上的“投資”(investment),仍存在疑問,這是人工智能在數據層面對的題目。
在規定層面上,這一題目是由不受拘束商業協議中的電子商務與投資章節二分所形成的。作為投資的數據應該依照哪種尺度停止規制,在兩種語境下是紛歧樣的。例如,TPP是第一個將跨境數據活動束縛力條目歸入電子商務章節的不受拘束商業協議,CPTPP作為其承襲者也基礎保存相干條目,可是,CPTPP對數據不受拘束活動的請求只呈現在第14章電子商務中,(68)而不在第9章投資中。而依據投資章節第9.19條,投資者只能就投資章節下的任務、投資受權、投資協定提出仲裁懇求。(69)是以,投資者無法直接就投資經過歷程中的數據活動限制向東道國主意權力。不外,由于電子商務章節第14.2.5條亦規則了對第9章的合規請求,(70)投資者可以限制數據活動組成對投資任務的違背為由向東道國主意權力。(71)相似地,經由過程對USMCA、RCEP的投資章節考核可知它們中均存在此題目。USMCA在第14.3條與其他章節的關系(relation to other chapters)中未說起第19章數字商業與本章的關系,(72)RCEP投資章節的范圍條目亦并未歸入該協議的“電子商務”章節。(73)
可見,對于數據不受拘束活動的規則并紛歧定能很好地感化于投資範疇中。其一,數據活動規定由于需求在傳統投資實體待遇的框架下實用,能夠受制于后者而遭克減。其二,在以數據為重要資本的投資運動中,甚至能夠由于數據在法式上不組成投資而使得投資者由于法令意義上的投資不存在而無法主意權力。最基礎的處理方式仍是應確立數據作為投資要素的性質。詳細而言,這一鑒定需求聯合數據在人工智能研發經過歷程中的感化。若依照對治理的有用把持權(effective influence of management)尺度,(74)數據投進無法相比于股權投進,但依照更為普遍的Salini案所確立的經典四要件尺度(本質許諾、特按時間段、風險承當以及有利于東道國成長),(75)數據能夠依據其在特定項目中施展感化的主要水平而組成“投資”,典範的項目如人工智能的研發練習。
3.人工智能在算法層——源代碼若何開放?
人工智能算法的代碼包含著詳細項目標技巧特徵,還能夠內嵌算法誤差甚至輕視,這在淺層上意味著人工智能在同人類的交互中對本身成分的表露,深層上則意味著源代碼的開放。人工智能算法的源代碼開放實質上是一個通明度題目,算法公正(algorithmic fairness)被用以包管通明度,(76)是以,人工智能之算法應若何遭到維護并過度開放,是人工智能在技巧層面對的題目。
以後,諸多經貿協議章節對數字產物源代碼作了規則。有的明白將源代碼作為規制對象:例如,CPTPP第14.17條“源代碼”,(77)USMCA第19.16條“源代碼”(78)以及《美日數字商業協議》第17條“源代碼”(79),均直接規則制止對源代碼的強迫技巧讓渡,同時亦保存表露算法的空間。有的雖未明白說起源代碼,但對人工智能的可說明性、通明度提出準繩性請求。如DEPA中的“人工智能”條目第4項規則,“在采用人工智能管理框架時,締約方應盡力斟酌國際公認準繩或領導方針,包含可說明性、通明度、公正性和以報酬本的價值不雅”。RCEP則沒有明白的通明度請求,僅將源代碼題目參加有關電子商務的對話議程。(80)綜上可見,今朝的凡是做法是謹嚴限制源代碼的表露情況,將其限縮于貿易合同商定或當事國監管請求兩類情形。現實上,歐盟在WTO電子商務會談中曾主意引進“制止成員國用國際法采取請求獲取、傳遞軟件源代碼”的商業條目,但這一主意遭到了歐洲學者的批評,以為其會限制歐盟對人工智能的管理。(81)
“黑盒人工智能”(black box AI)法式若何得出結論是不成知的,而“白盒人工智能(white box AI)”若何得出結論是通明的。(82)響應地,有兩類對于算法的監管形式:審計源代碼的“白盒”方式,以及經由過程接口審計人工智能體系的輸出和輸入的“黑盒”方式。(83)今朝經貿協議中的源代碼規定僅規則單一的源代碼表露,而未區分對于分歧類型人工智能的分歧監管方法,能夠使得更需求監管的“黑盒人工智能”不受有用束縛。此外,固然對于源代碼的監控是把持算法影響的主要道路,但人們打算防止的算法誤差仍然很年夜水平上源自數據自己的誤差。是以,需求從泉源監管數據的獲取起源與挑選經過歷程,并落實從倫理規定到技巧規定的轉化。
五、人工智能管理全球一起配合途徑design
在數字經濟佈景下,人工智能管理的全球一起配合起首是一個技巧原則題目;而在數字博弈佈景下,人工智能管理的全球一起配合也是一個國際政治題目。是以,人工智能管理的全球一起配合途徑design既需求關心數字經濟管理自己的需求,也需求重視對于多元主體的籠罩以及對廣泛法令周遭的狀況的塑造。
(一)與數字經濟規定親密聯合,以數據管理為最基礎
數據管理與人工智能管理親密聯繫關係。其一,年夜數據是人工智能成長的基石之一,人工智能開闢主體需求借助數據完成其任務。《在英國成長人工智能財產》陳述對年夜數據和人工智能的關系停止了扼要歸納綜合:“數據是為了開闢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是為了治理數據”(data for developing AI,AI for managing data)。該陳述指出,恰是數據的疾速增加催生了人工智能,獲取大批數據和特定命據是勝利練習機械進修算法的要害。(84)人工智能觸及三層空間——實際層、數據層和常識層中,數據層是人類復雜實際世界和顛末人工建模或機械進修獲得的構造化常識之間的銜接層面。其二,人工智能的利用能夠攪擾用戶的數據權力。例如,有學者指出機械與人類分歧的遺忘特徵會招致被遺忘權在人工智能範疇實用的窘境。(85)
固然直接規制人工智能的國際規定非常無限,但國際社會已表示出對以人工智能為生孩子力起源之一的數字經濟的高度追蹤關心。在人工智能助力數字經濟成長的同時,人工智能財產無機會隨數字經濟國際管理框架的完美而獲得規范。以後,全球數據管理框架的能夠性與途徑決定未知,而年夜型私家公司主導的人工智能成長預示著私家管理時期的到來。為了保護人工智能範疇的公共聲響,需求從管理數據進手,而不只是管理算法輸入的成果。(86)
(二)打造多元主體介入的協同共治形式
人工智能的要素有四個層面:人類主體、數據與算法、硬件舉措措施與軟件平臺。此中,人類主體為人工智能的全球管理主體,其他為管理客體。人工智能全球管理的要害原因在于人類主體,除了當局主導停止行業規范design外,國際行業協會和跨國數字鉅子公司也是行業規范天生的介入者甚至主導者,諸多非當局主體曾經發布了人工智能倫理建議:除經典的IEEE關于自治和智能體系倫理的全球建議外,2022年2月,我國商湯科技亦發布《2021企業社會義務陳述》,將人工智能倫理與管理放在要害地位。(87)這些行業自治規定具有更強的時效性,且情勢加倍機動,可為強迫性的行業規范確立起到先導感化。
察看以後人工智能管理在國際層面的規定退化可知,人工智能的國際框架正在從兩方面被構建:一方面,這一經過歷程受害于非當局主體介入擬定的“超等軟法”,(88)此中典範的如IEEE等行業協會制訂的原則。同時,其他有影響力的個別也積極介入規定構成的經過歷瑜伽教室程,如人工智能企業商湯科技與上海路況年夜學清源研討院結合發布的《AI可連續成長白皮書》進選結合國“人工智能計謀資本指南”。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國際規定也有向傳統國際軟律例制方法演變的趨向,這重要表現為正式與非正式國際組織(如UNESCO、OECD、G20)日益增加的介入和領導。
(三)防范地區與南北隔膜,營建全球廣泛的法令周遭的狀況
有不雅點警示,由于在人工智能時期,具有更強技巧實力和更年夜數據掌控範圍的國度很能夠占據主導權,一種新的南北隔膜或將由此發生。(89)單一霸權主導的系統固然是絕對穩固的,可是人工智能的無國界性對全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請求,需求統籌人工智能研發的推進和普惠性管理系統的構建。這一需求的背后是全球價值鏈的轉型:全球優化的價值鏈(globally optimized value chain)將是數字技巧與舊的低本錢技巧相聯合的價值鏈,答應產物和辦事之間的更年夜整合,并應用自力全球平臺的商品和辦事的交流。(90)
人工智能的全球管理請求多極化主體的主導,這既意味著對人工智能技巧霸權的防范,還意味著多方介入管理形式(multi-stakeholder model)的需要性:科技公司等非當局主體的積極介入將有助于彌合技巧職員和政策制訂者之間的信息不合錯誤稱。在國際層面,政策制訂者應追蹤關心若何經由過程市場和規范等替換瑜伽場地監管形式過濾大眾看法并傳遞公共價值不雅,而不只是試圖經由過程法令直接把持人工智能的算法技巧。(91)而在國際層面,人工智能全球管理面對的更年夜挑釁在于防止進一個步驟疏散的管理辦法,而努力于完成全球廣泛接收的法令周遭的狀況。這需求一種新的思想方法——拋開傳統的主權斟酌,轉向新的常識概念。(92)這時,軟法由于其自己實用的國際化特色將施展要害感化瑜伽教室。(93)
六、結論
人工智能給現有國際法準繩與國際經貿規定帶來了綜合性的挑釁。以後,直接規制人工智能的有束縛力的國際規定暫付闕如,但以主權國度管理的有用性為動身點,國際法在順應人工智能成長,這是國際法推進與順應數字經濟轉型的子議題。詳細而言,人工智能的呈現加劇了主權概念的分化,而主權與人工智能背后的數據活動限制和技巧成長不平衡加劇了數字經濟層面的割據和不服衡景象。在國際經貿規定彰顯數字經濟時期請求的同時,人工智能在利用層、數據層和算法層仍對現有規定帶來諸多挑釁。人工智能在這三個層面的法令成熟度不盡雷同:傳統的國際法和國際法持續感化于人工智能的利用層,但已顯示出落后與缺乏;正在初步構成經過歷程中的全球數據管理的框架將成為人工智能數據層管理的主要依托;而在人工智能的算法層,現存的源代碼表露條目對算法通明度做出了必定請求,但缺少對于黑盒人工智能的針對性監管。
為應對這些挑釁,需求打造人工智能國際法管理的全球一起配合途徑。起首,人工智能在數字經濟中的技巧感化決議了數字經濟規定、尤其是數據管理規定在教學人工智能管理中的決議性位置。其次,私營範疇的人工智能成長意味著可依托其行業規定與尺度天生“超等軟法”。最后,亦應追蹤關心人工智能國際規定天生中的南北隔膜與話語權不合錯誤稱,將人工智能的普惠性歸入規定制訂的考量中,而這需求更普遍的政策支撐和多方對話。
對于我國而言,起首需求追蹤關心國際經貿規定中的數字經濟規定,依托區域經貿協議介入規定制訂與管理。我國陸續發布了《關于規范人工智能軍事利用的態度文件》和《中國關于加大力度人工智能倫理管理的態度文件》,在收回中國聲響的同時,也為國際新規定的成型供給了計劃。其次,在支撐激勵國際私家和公共主體算力扶植的同時,積極介入人工智能管理國際軟法構成中的倫理規定會商與制訂。今朝,國度是人工智能財產計劃和政策的主導者。我國于2015年就發布了人工智能的國度級政策文件——《中國制造2025》和《關于積極推動“internet+”舉動的領導看法》。國度新一代人工智能管理專門研究委員會發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和中心網信辦發布的《internet信息辦事算法推舉治理規則》都包括了通明度、可說明性、可懂得性等倫理規范。此外,完美國際傳統部分法軌制以應對人工智能利用曾經招致的題目是燃眉之急。例如,上海市人年夜于2022年9月發布了《上海市增進人工智能財產成長條例》,推進人工智能與經濟、生涯、城市管理等範疇深度融會,打造人工智能世界級財產集群。針對天生式人工智能,國度internet信息辦公室于2023年4月發布《關于〈天生式人工智能辦事治理措施(征求看法稿)〉公然征求看法的告訴》,該措施將是我國首個針對天生式人工智能財產發布的規范性政策文件,對應用天生式人工智能產物供給聊天和文本、圖像、聲響天生等辦事的組織和小我的義務停止了規則。供給者承當對產物天生內在的事務的義務和小我信息維護任務,且在向大眾供給辦事前需向國度網信部分申報平安評價等。跟著人工智能管理軌制的完美,發布一部人工智能的基礎法將是我國鄙人一階段人工智能管理中的焦點義務。
注釋:
①拜見鄭戈:《數字社會的法治構型》,《浙江社會迷信》2022年第1期,第151頁。
②See Shin-yi Peng,et al.,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A Research and Policy Agenda,in Shin-Yi Peng,et al.(eds.),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Disruption,Regulation,and Reconfiguration 8(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1).
③See SUNCTAD,Cross-border Data Flows and Development:For Whom the Data Flow,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der2021_en.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④拜見中國信通院:《AI框架成長白皮書(2022年)》,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202/P瑜伽教室020220226369908606520.pdf,2023年5月31日拜訪。
⑤拜見殷繼國:《人工智能時期算法壟斷行動的反壟斷律例制》,《比擬法研討》2022年第5期,第185頁。
⑥See Nikita Aggarwal,AI,Fintech and the Evolving Regulation of Consumer Financial Privacy,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4235395,visited on 31 May 2023.
⑦拜見封帥:《國度平安視域下的人工智能平安研討:議題收集建構的初步測驗考試》,《國際平安研討》2023年第1期,第26-49頁。
⑧拜見鄭華、聶正楠:《科技反動與國際次序變遷的邏輯探析》,《國際察看》2021年第5期,第127-156頁。
⑨See Hadrien Pouget,The EU's AI Act Is Barreling Toward AI Standards That Do Not Exist,https://www.lawfareblog.com/eus-ai-act-barreling-toward-ai-standards-do-not-exist,visited on 31 May 2023.
⑩拜見李萬強、張嘉興:《美歐芯片補助立法的最新意向及對我國的啟發》,《國際商業》2023年第4期,第63頁。
(11)See The White House,Fact Sheet:CHIPS and Science Act Will Lower Costs,Create Jobs,Strengthen Supply Chains,and Counter China,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8/09/fact-sheet-chips-and-science-act-will-lower-costs-create-jobs-strengthen-supply-chains-and-counter-china/,visited on 31 May 2023.
(12)See Jeffrey Ding & Allan Defoe,The Logic of Strategic Assets:From Oil to AI,30 Security Studies 182-212(2021).
(13)拜見賈夏利、劉小平:《中佳麗工智能競爭近況對照剖析及啟發》,《世界科技研討與成長》2022年第4期,第531-542頁。
(14)See Jeffrey Ding & Allan Defoe,The Logic of Strategic Assets:From Oil to AI,30 Security Studies 182-212(2021).
(15)Se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October 2022,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2/11/8-November-Combined-PDF-for-Upload.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16)拜見趙明昊:《統合性壓抑:美國對華科技競爭新態勢論析》,《承平洋學報》2021年第9期,第12頁。
(17)See Additions and Revisions to the Entity List and Conforming Removal from the Unverified List,Federal Register/Vol.87,No.242,19 December 2022,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2-12-19/pdf/2022-27151.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18)See National Security Commiss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NSCAI),The Final Report,https://www.nscai.gov/wp-content/uploads/2021/03/Full-Report-講座場地Digital-1.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19)Se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SEC.201.Definitions(C)(II).
(20)See US Chamber of Commerce,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mmission Report,https://www.uschamber.com/assets/documents/CTEC_AICommission2023_Report_v6.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21)See U.S.Department of State,Political Declaration on Responsible Military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Autonomy,https://www.state.gov/political-declaration-on-responsible-military-use-of-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autonomy/,visited on 31 May 2023.
(22)See Alex Engler,The EU AI Act will Have Global Impact,but a Limited Brussels Effect,https://www.brookings.edu/research/the-eu-ai-act-will-have-global-impact-but-a-limited-bru瑜伽場地ssels-effect/,visited on 31 May 2023.
(23)See Pieter Van Cleynenbreugel,The Commission's Digit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Proposals:First Step towards Tougher and More Directly Enforced EU Rules?,28 Maastricht Journal of European and Comparative Law 667-686(2021).
(24)See Google AI,Our Principles,https://ai.google/static/documents/ai-principles-2021-progress-update.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25)See for example,Giorgio Franceschelli & Micro Musolesi,Copyright in Generative Deep Learning,4 Data and Policy 17(2022); Michael D.Murray,Generative and AI Authored Artworks and Copyright Law,45 Hastings Communications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 27(2023).
(26)See Stephen M.Walt,Big Tech Won't Remake the Global Order,https://foreignpolicy.com/2021/11/08/big-tech-wont-remake-the-global-order,visited on 31 May 2023.
(27)See Ryan Calo,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olicy:A Primer and Roadmap,51 UCD Law Review 399,409-410(2017).
(28)拜見魏斌:《法令人工智能:迷信內在、演變邏輯與趨向前瞻》,《浙江年夜學學報(人文社會迷信版)》2022年第7期,第49-67頁。
(29)拜見蔣超:《法令算法化的能夠與限制》,《古代法學》2022年第2期,第22-35頁。
(30)See UNESCO,UNESCO Member States Adopt the First Ever Global Agreement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https://www.unesco.org/en/articles/unesco-member-states-adopt-first-ever-global-agreement-ethics-artificial-intelligence,visited on 31 May 2023.
(31)See 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ethics-guidelines-trustworthy-ai,visited on 31 May 2023.
(32)See A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Algorithmic 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y,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STUD/2019/624262/EPRS_STU(2019)624262(ANN1)_EN.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33)See OECD,Digital Economy,https://www.oecd.org/digital/ieconomy/,visited on 31 May 2023.
(34)See G20Ministerial Statement on Trade and Digital Economy,https://www.mofa.go.jp/files/000486596.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35)See Thomas Burri,International Law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60 Germ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91-108,106(2017).
(36)See The IEEE Global Initiative on Ethics of Autonomous and Intelligent Systems,https://standards.ie私密空間ee.org/industry-connections/ec/autonomous-systems/,visited on 31 May 2023.
(37)SADEA第31條“人工智能”規則:(1)兩邊熟悉到,人工智能技巧的應用和采用在數字經濟中變得越來越主要,可為天然人和企業帶來嚴重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兩邊應依據各自的相干政策,經由過程以下方法停止一起配合:①分送朋友聚會場地與人工智能技巧及其管理相干的研討和行業實行;②增進和保持企業和全部社區擔任任地應用和采用人工智能技巧;和③激勵研討職員、學術界和產業界之間的貿易化機遇和一起配合。(2)兩邊還熟悉到制訂有助于完成人工智能的好處的倫理管理框架對于可托、平安和擔任任地應用人工智能技巧的主要性。鑒于數字經濟的跨境性質,兩邊進一個步驟承認確保此類框架盡能夠與國際接軌的利益。(3)為此,兩邊應盡力:①經由過程相干的區域和國際論壇,一起配合并增進框架的開闢和接收,以支撐可托、平安和擔任任地應用人工智能技巧(“人工智能管理框架”);和②在制訂此類人工智能管理框架時,斟酌國際公認的準繩或領導方針。
(38)DEPA第8章“新興趨向和技巧”之第8.2條“人工智能”規則:(1)締約方熟悉到,在數字經濟中人工智能技巧的應用和采用日益普遍。(2)締約方熟悉到為可托、平安和擔任任應用人工智能技巧而制訂品德和管理框架具有經濟和社會主要性。斟酌到數字經濟的跨境性質,締約方進一個步驟認可不竭促進配合體諒并終極包管此類框架的國際分歧性的好處,從而盡能夠方便在締約方各自管轄范圍之直接受和應用人工智能技巧。(3)為此,締約方應盡力增進采用支撐可托、平安和擔任任應用人交流工智能技巧的品德和管理框架(人工智能管理框架)。(4)在采用人工智能管理框架時,締約方應盡力斟酌國際公認準繩或領導方針,包含可說明性、通明度、公正性和以報酬本的價值不雅。
(39)See E-commerce Negotiators Seek to Find Common Ground交流,Revisit Text Proposals,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2_e/jsec_23feb22_e.htm,visited on 31 May 2023.
(40)拜見李墨絲:《WTO電子商務規定會談:停頓、不合與退路》,《武年夜國際法評論》2020年第6期,第64頁。
(41)See Marta Soprana,The 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Assessing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New Trade Agreement on the Block,13 Trade,Law and Development 143,161(2021).
(42)例如,第8.2條第3款表述為締約方應盡力(endeavor to)增進采用支撐可托、平安和擔任任應用人工智能技巧的品德和管理框架(人工智能管理框架)。
(43)See Marta Soprana,The 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Assessing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New Trade Agreement on the Block,13 Trade,Law and Development 143,161(2021).
(44)See Dipanjan Roy Chaudhury,India,Japan Finalise Pact for Cooperation in 5G,AI,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https://economictimes.indiatimes.com/news/defence/india-japan-finali會議室出租se-pactfor-cooperation-in-5g-ai-critic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articleshow/78534833.cms.FE Online,India,Japan Finalise Landmark Pact to Enhance Cooperation on 5G Tech,AI,https://www.financialexpress.com/defence/india-japan-finalise-landmark-pact-to-enhance-cooperation-on-5g-tech-ai/2100387/#:~:text=India%20and%20Japan%20have%20finalised%20a%20landmark%20cyber-security,efforts%20in%20ensuring%20a%20free%20and%20open%20Indo-Pacific,visited on 31 May 2023.
(45)See Under Secretary Fernandez Signs Administrative Arrangement with European Commission's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mmu教學場地nications Networks,Content,and Technology(DG-CNECT)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https://www.state.gov/under-secretary-fernandez-signs-administrative-arrangement-with-european-commissions-directorate-general-for-communications-networks-content-and-technology-dg-cnect-on-artificial-intellig/,visited on 31 May 2023.
(46)See 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ethics-guidelines-trustworthy-ai,visited on 31 May 2023.
(47)See White Paper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 European Approach to Excellence and Trust,https://ec.europa.eu/futurium/en/system/files/ged/white_paper_ai_19_02_2020.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48)See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docs_autres_institutions/commission_europeenne/com/2021/0206/COM_COM(2021)0206_EN.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49)See New Product Liability Directive,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BRIE/2023/739341/EPRS_BRI(2023)739341_EN.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50)See Regulation(EU)2016/67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Protection of Natural Person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and Repealing Directive 95/46/EC(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R0679,visited on 31 May 2023.
(51)拜見汪慶華:《人工智能的法令規制途徑:一個框架性會商》,《古代法學》2019年第2期,第54-63頁。
(52)See Regulation(EU)2018/180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November 2018 on a Framework for the Free Flow of Non-Personal Data in the Europe舞蹈教室an Union,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8R1807,visited on 31 May 2023.
(53)See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European Data Governance(Data Governance Act),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20PC0767&from=EN,visited on 31 May 2023.
(54)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小樹屋the Council on a Single Market for Digital Services(Digital Services Act)and Amending Directive 2000/31/EC,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20PC0825&from=EN,visited on 31 May 2023.
(55)See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ntestable and Fair Markets in the Digital Sector(Digital Markets Act),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20PC0842,visited on 31 May 2023.
(56)See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Harmonised Rules on Fair Access to and Use of Data(Data Act),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docs_autres_institutions/commission_europeenne/com/2022/0068/COM_COM(2022)0068_EN.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57)拜見孫南翔、張曉君:《論數據主權——基于虛擬空間博弈與一起配合的考核》,《承平洋學報》2015年第2期,第65頁。
(58)See Digital Sovereignty for Europe,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BRIE/2020/651992/EPRS_BRI(2020)651992_EN.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59)拜見李蕾:《成長權與主權的互動是完成成長權的基礎請求》,《政治與法令》2007年第4期,第22頁。
(60)拜見趙駿、李婉貞:《人工智能對國際法的挑釁及其應對》,《浙江年夜學學報(人文社會迷信版)》2020年第2期,第10-25頁。
(61)See Fernanda G.Nicola & Oreste Pollicino,The Balkanization of Data Privacy Regulation,123 West Virginia Law Review 61(2020).
(62)See UNCTAD,Digital Economy Report 2021,https://un聚會場地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der2021_overview_en_0.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63)See Hila Lifshitz-Assaf & Frank Nagle,The Digital Economy Runs on Open Source.Here's How to Protect It,https://hbr.org/2021/09/the-digital-economy-runs-on-open-source-heres-how-to-protect-it,visited on 31 May 2023.
(64)See Peter K.Yu,Beyond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Three Additional Features Algorithm Designers Should Build into Intelligent Platforms,13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63(2021).
(65)See Footnote 3 to Chapter 14 Electronic Commerce,CPTPP:"The definition of digital product should not be understood to reflect a Party's view on whether trade in digital products through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should be categorised as trade in services or trade in goods."
(66)See Shin-yi Peng,Autonomous Vehicle Standards under the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greement:Disrupting the Boundaries?,in Shin-Yi Peng,et al.,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Disruption,Regulation,and Reconfiguration 127(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1).
(67)See Thomas Streinz,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 Regulation of Data as a Resource for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conomy,in Shin-Yi Peng,et al.,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Disruption,Regulation,and Reconfiguration 184-185(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1).
(68)CPTPP第14.11.2條規則:“當以電子方法停止跨境信息傳輸的運動是為了涵蓋人的貿易行動時,每一締約方應該答應以電子方法停止跨境信息傳輸,包含小我信息。”
(69)CPTPP第9.19條規則:(1)如一投資爭端未能在被請求人收到依據第9.18.2條(商量和會談)提出的一書面商量懇求后6個月內獲得處理,則:①請求人,可以本身名義,依據本節將下列懇求提交仲裁:(i)被請求人曾經違背:(A)A節下一任務;(B)一投資受權;或(C)一投資協定;以及(ii)由于此項違背或源于此項違背招致請求人遭遇喪失或傷害損失……
(70)"For greater certainty,the obligations contained in Article 14.4(Non-Discriminatory Treatment of Digital Products),Article 14.11(Cross-Border Transfer of Information by Electronic Means),Article 14.13(Location of Computing Facilities)and Article 14.17(Source Code)are:(a)subject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exceptions and non-conforming measures of Chapter 9(Investment)…"
(71)See Andrew D.Mitchell & Jarrod Hepburn,Don't Fence Me in:Reforming Trade and Investment Law to Better Facilitate Cross-Border Data Transfer,19 Yale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182,229-230(2017).
(72)USMCA第14.2條規則:(1)本章實用于締約方采取或保持的與下列有關的辦法:①另一方的投資者;②涵蓋的投資;和③關于第14.10條(機能請求)和第14.16條(投資和周遭的狀況、安康、平安和其他監管目的),在該締約方境內的一切投資……
(73)RCEP第2條規則:(1)本章應該實用于每一締約方采取或保持的、與下列有關的辦法:①另一締約方的投資者;以及②涵蓋投資。(2)本章不得實用于:①當局采個人空間購;②一締約方供給的補助或補貼;③一締約方相干機構或主管機關行使當局權柄時供給的辦事……④一締約方采取或保持的辦法屬于第8章(辦事商業)所涵蓋的范圍;以及⑤一締約方采取或保持的辦法屬于第9章(天然人姑且活動)所涵蓋的范圍……
(74)Se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FTA States and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https://www.efta.int/media/documents/legal-texts/free-trade-relations/mexico/EFTA-Mexico%20Free%20Trade,visited on 31 May 2023.
(75)See Salini Costruttori S.p.A.and Italstrade S.p.A.v.Kingdom of Morocco[I],ICSID Case No.ARB/00/4,para.56.
(76)See Grazia Cecere,et al.,Fair or Unbiased Algorithmic Decision-Making?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on Digital Economics,https://www.semanticscholar.org/paper/Fair-or-Unbiased-Algorithmic-Decision-Making-A-of-Cecere-Corrocher/a960a5b58c62067ae8e81576bca5246fe409978c,visited on 31 May 2023.
(77)CPTPP第14.17條規則:(1)任何締約方不得將請求轉移或取得另一締約方的人所擁有的軟件源代碼作為在其國土內入口、分銷、發賣或應用該軟件或含有該軟件的產物的前提。(2)就本條而言,需遵照第1款的軟件限于民眾市場軟件或含有該軟件的產物,不包含用于要害基本舉措措施的軟件。(3)本條中任何內在的事務不得禁止:①在貿易會談合同中包括或實行與源代碼的供給相干的條目和前提;或②一締約方請求對軟件源代碼作出使該軟件合適與本協議不相抵觸的法令或律例所必須的修正。(4)本條不得懂得為影響與專利請求或已授予專利相干的請求,包含司法機關對專利爭端發布的任何號令,但需防范未經一締約方式律或實行受權的表露行動。
(78)USMCA第19.16條規則:(1)任何一方均不得請求讓渡或拜訪另一方主體擁有的軟件源代碼或該源代碼中表達的算法,作為在其國土內入口、分發、發賣或應用該軟件或包括該軟件的產物的前提。(2)在合適避免未經受權表露的保證辦法的條件下,本條不消除一方的監管機構或司法政府請求另一方的職員為特定目標向監管機構保留和供給軟件源代碼或該源代碼中表達的算法,以完成查詢拜訪、檢討、審查、法律舉動或司法法式。
(79)《美日數字商業協議》第17條規則:(1)任何一方均不得請求讓渡或拜訪另一方職員擁有的軟件的源代碼,或許讓渡或拜訪該源代碼中表達的算法,作為入口或在其境內分發、發賣或應用該軟件或包括該軟件的產物的前提。(2)在合適避免未經受權表露的保證辦法的條件下,本條不消除一方監管機構或司法機關請求另一方職員保留和供給軟件源代碼或該源代碼中表達的算法,以停止詳細查詢拜訪、檢討、審查、法律舉動或司法法式。
(80)RCEP第12.16條規則:(1)兩邊熟悉到對話的價值,包含酌情與好處相干者對話,以增進電子商務的成長和應用。在停止此類對話時,兩邊應斟酌以下事項:①依據第12.4條(一起配合)停止一起配合;②以後和新呈現的題目,例如處置數字產物、源代碼和跨境數據流以及金融辦事入彀算舉措措施的地位;和……
(81)See Kristina Irion,AI Regul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rade Law:How Can Accountability of AI and a High Level of Consumer Protection Prevail over a Trade Discipline on Source Code?,Study Commission by the German Federation of Consumer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vzbv),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Law.doi:10.2139/ssrn.3786567.
(82)Se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White Box and Black Box AI,https://bigcloud.global/the-difference-between-white-box-and-black-box-ai/,visited on 31 May 2023.
(83)See Kristina Irion,AI Regul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rade Law:How Can Accountability of AI and a High Level of Consumer Protection Prevail over a Trade Discipline on Source Code?,Study Commission by the German Federation舞蹈教室 of Consumer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vzbv),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Law.doi:10.2139/ssrn.3786567.
(84)See Growing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ustry in the UK,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652097/Growing_the_artificial_intelligence_industry_in_the_UK.pdf,visited on 31 May 2023.
(85)拜見翟凱:《論人工智能範疇被遺忘權的維護:困局與破壁》,《法學論壇》2021年第5期,第142-151頁。作者指出,“由于現行法令并未充足斟酌人類和機械在記憶與遺忘中的異同,故在現有的人工智能佈景下,被遺忘權的實行面對技巧瓶頸和規制妨礙,無法完成其法令目標”。
(86)See Alicia Solow-Niederman,Administer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93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633(2020).
(87)拜見《商湯科技初次發布企業社會義務陳述做有溫度的人工智能》,https://www.sensetime.com/cn/news-detail/41164728?categoryId=72,2023年5月31日拜訪。
(88)See Burri Thomas,International Law and Artificial Intel但時機似乎不太對,因為父母臉上的表情很沉重,一點笑容也沒有。母親的眼眶更紅了,淚水從眼眶裡滾落下來,嚇了她一跳ligence,60 Germ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91-108(2017).
(89)See Han-Wei Liu & Ching-Fu Lin,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Global Trade Governance:A Pluralist Agenda,61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407(2020).
(90)See Daniel Wagner,AI & 瑜伽場地Global Governance:How AI is Changing the Global Economy,https://cpr.unu.edu/publications/articles/ai-global-governance-how-ai-is-changing-the-global-economy.html,visited on 31 May 2023.
(91)See Alicia Solow-Niederman,Administer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93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633(2020).
(92)See Rolf H.Weber,Global Law in the Face of Datafication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in Shin-Yi Peng,et al.,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Disruption,Regulation,and Reconfiguration 69(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1).
(93)See Carlos Ignacio Gutierrez,et al.,Lesson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rom Historical Uses of Soft Law Governance,61 Jurimetrics 133-14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