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在的事務撮要:《刑法》規則的把持證券市場罪惡為,和《證券法》規則的把持證券市場行動的內涵完整雷同,只不外《刑法》進一個步驟請求“舞蹈場地情節嚴重”。“情節嚴重”中的“情節”既包括客不雅行動的情節,也包含成果內在的事務,但僅限于客不雅守法方面的情節。只要將表白法益損害嚴重的全體評價要素之“情節嚴重”,定性為客不雅的跨越要素,才幹正確認定把持證券市場罪。

要害詞:把持證券市場罪/情節嚴重/全體評價要素/客不雅的跨越要素

一、題目的提出

原告人汪建中是北京首放投資參謀無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控于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時代,應用個人空間其把持的證券投資徵詢機構向大眾推舉證券的特別位置和影響,應用自己及別人名義開立多個證券賬戶,采取先行買進相干證券,后應用公司名義在“新浪網”、“搜狐網”、《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媒體上對外推舉該先行買進的相干證券,報酬影響證券買賣價錢,并于上述信息公然后頓時賣出該持有的證券,不符合法令獲取小我好處。經查明,首放公司公然推舉股票的內在的事務發布后,相干38只股票買賣量在全體上呈現了較為顯明的下跌:個股收盤價、當日均價顯明進步;聚集競價成交量、收盤后1小時成交量成倍縮小;全天成交量年夜幅增加;當日換手率顯明上升;介入買進賬戶顯明增多;新增買進賬戶成倍增添。原告人報酬影響或意圖影響證券買賣價錢以攫取巨額私利,搗亂正常的市場買賣次序,損害大眾投資者的好處的行動違背了《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以其他手腕把持證券市場”的規則,組成《證券法》第203條所述的“把持交流證券市場”行動。依照《證券法》第203條的規則,對原告人已采取的行政處分包含充公、罰款總私密空間額為2.51億元國民幣,撤銷首放公司的證券投資徵詢營業標準。依據《最高國民查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法追訴尺度的規則》,把持證券買賣價錢不符合法令獲利50萬元以上的情況屬于情節嚴重。國民法院認定汪建中經由過程55次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不符合法令舞蹈場地獲利數額高達1.25億余元,屬于情節特殊嚴重。原告人實行把持證券市場行動的客觀居心顯明,其經由過程短線買賣形式生意證券的行動,屬于《刑法》第182條把持證券市場罪所制止的行動,侵略了國度對質券買賣的治理軌制,損壞了證券買賣市場的公正、公平、公然的準繩,報酬地影響證券價錢,使該證券價錢不克不及真正的反應市場的供求關系,從而對寬大投資者發生誤導,致使自覺跟進,傷害損失了投資者的符合法規權益,具有嚴重的社會迫害性。原告人汪建中犯把持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及罰金約國民幣1.25億元。[1]

原告人對于其經由過程短線買賣舞蹈場地形式生意證券的行動,合適《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的“以其他手腕把持證券市場”之行動,需承當行政義務以及接收行政處分的現實,沒有提出貳言。但是,對于查察機關的刑事指控,原告方提出了兩個方面的辯解來由:第一,原告人的行動屬于《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的“以其他手腕把持證券市場”之行動,但不屬于《刑法》規則的把持證券市場罪的行動,所以不合適《刑法》第182條規則的把持證券市場罪的行動要件;第二,“情節嚴重”是把持證券市場罪的成立前提,而原告人對“情節嚴重”并不具有客觀居心,是以,不組成把持證券市場罪。

原告人提出的兩個辯解來由,便成為認定把持證券市場罪的兩個主要題目:其一,若何斷定《刑法》第182條第1款第4項所規則的行動范圍,亦即《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的“以其他手腕把持證券市場”之行動,能否均屬于《刑法》第182條所規則的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其二,成立把持證券市場罪以情節嚴重為條件,那么,能否請求行動人熟悉到本身的行動情節嚴重?本文就這兩瑜伽場地個題目睜開會商。

二、客不雅行動的剖析

《刑法》第182條第1款規則:“有下列情況之一,把持證券、期貨買賣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或許單處分金;情節特殊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一)零丁或許合謀,集中資金上風、持股或許持倉上風或許應用信息上風結合或許持續生意,把持證券、期貨買賣價錢或許證券、期貨買賣量的;(二)與別人通同,以事前商定的時光、價錢和共享會議室方法彼此停止證券、期貨買賣,影響證券、期貨買賣價錢或許證券、期貨買賣量的;(三)在本身現實把持的賬戶之間停止證券買賣,或許以本身為買賣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買賣價錢或許證券、期貨買賣量的;(四)以其他方式把持證券、期貨買賣市場的。”不丟臉出,汪建中的行動能否屬于“以其他方式把持證券買賣市場”,是本案的要害題目之一。

我國《證券市場把持行動認定指引》第30條規則:“搶帽子買賣把持”屬于《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所指的其他把持證券市場的手腕。第35條對“搶帽子買賣把持”的界說如下:“證券公司、證券徵詢機構、專門研究中介機構及其任務職員,生意或許持有相干證券,并對該證券或許其1對1教學刊行人、上市公司瑜伽教室公然做出評價、猜測或許投資提出,以便經由過程等待的市場動搖獲得經濟好處的行動。”原告人汪建中應用北京首放投資參謀無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別位置,向大眾推舉證券,引誘大眾在不清楚現實本相的情形下做出投資決議,招致證券買賣價錢以及買賣量產生非正常動搖,原告人籍此等待的市場動搖不符合法令獲得經濟好處。由此可見,原告人的行動合適《證券市場把持行動認定指引》規則的“搶帽子買賣把持”的行動方法。

題目是,《刑法》第182條第1款第4項所規則的“以其他方式把持證券買賣市場”的行動,能否包含“搶帽子買賣把持”?這需求依據同類說明規定以及行動的本質得出結論。

其一,《刑法》第182條第1款第1項所規則的是廣義的把持證券買賣價錢或許買賣量的行動,第2項與第3項規則的是影響證券買賣價錢或許買賣量的行動。在此意義上說交流,“把持”與“影響”是兩個水平分歧的概念。那么,第4項規則的“把持證券買賣市場”能否包含影響證1對1教學券買賣價錢或許買賣量的行動?本文持確定答覆。從《刑法》第182條第1款的表述就可以明白地看出,在《刑法》第182條第1款中,項前的“把持證券買賣市場”與第4私密空間項的“以其他方式把持證券買賣市場”是指狹義的把持行動,包含了影響證券買賣價錢與買賣量的行動。一方面,該款所規則的“下列情況”包含了影響買賣價錢與買賣量的行動,既然這般,其項前所稱的據“把持證券買賣市場”當然包含了影響買賣價錢與買賣量的行動。另一方面,第4項“以其他方式把持證券買賣市場”的規則,明白表白了前三項所規則的都是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所以,但凡報酬影響證券買賣價錢或許買賣量的行動,即便沒有到達廣義的把持水平,從本質上說都屬于《刑法》第182條所規則的把持舞蹈教室證券買賣市場的行動。原告人汪建中采取先行買進相干證券,后應用公司名義在媒體上對外推舉該先行買進的相干證券,報酬影響了證券買賣價錢,當然屬于《刑法》第182條第1款所規則的狹義的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

其二,《刑法》第182條第1款第1項所規則的把持證券買賣價錢或許買賣量的行動,其方式表示為個人空間應用資金等上風;第2項與第3項規則的是影響證券買賣價錢或許買賣量的行動,則表示為詐騙方式,亦即制造某種證券買賣價錢下跌或許買賣量年夜的假象,從而使其別人也購置該證券,進而影響證券買賣價錢或許買賣量的。在這種場所,其別人并不了解行動人之間在基于通同而彼此停止證券買賣,或許自我買賣,因此具有詐騙性。這種詐騙性,招致其別人不知情,進而使得行動人處于上風位置。依據《刑法》第182條第1款前三項羅列的行動小樹屋方式和同類說明規定,其他應用各類上風或許采用詐騙性方式影響證券買賣市場的行動,都屬于第4項規則的“以其他方式把持證券買賣市場”的行動。在汪建中案中,原告人一方面應用投資徵詢機構的特別位置和影響,推舉證券,影響投資者;另一方面隱瞞本身先行買進相干證券的現實,既具有詐騙性,也使本身處于上風位置;并且客不雅上影響了證券買賣價錢與買賣量。不丟臉出,原告人汪建中的行動完整合適第4項的情勢與本質請求。概言之,應用“搶帽子買賣把持”手腕影響證券買賣市場的行動,屬于《刑法》第182條第1款第4項規則的“以其他方式把持證券買賣市場”的行動。

和年夜大都東方國度分歧,我國將證券犯法規則在《刑法》中,而沒有直接在《證券法》中規則犯法與科罰。可是,《刑法》中關于證券犯法的規則,與《證券法》所制止的行動具有對應性。換言之,《刑法》中有關證券犯法的規則,是絕對于《證券法》某些條則而特殊建立的刑事義務。例如,《刑法》第182條規則的把持證券市場罪的組成要件與《證券法》第77條所制止的把持證券市場行動的內涵完整雷同,只是表述略有分歧。[2]從這兩個條則教學場地的規則,以及《刑法》與《證券法》的關系可以看出,《刑法》所規則的把持證券市場罪與《證券法》所制止的把持證券市場行動的內涵完整分歧。是以,《刑法》第182條第1款第4項所規則的其他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在與《證券法》第77條規則的其他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內涵上也完整分歧。既然《證券市場把持行動認定指引》第35條規則“搶帽子買賣把持”屬于把持證券市場行動,那么,該行動異樣屬于《刑法》第182條第1款第4項規則的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

眾所周知,國外刑法典、單行刑法與從屬刑法,對于犯法組成要件的規則沒有量的尺度。例如,國外刑法對偷盜、欺騙等財富犯法組成要件的規則沒稀有額出發點。再如,國外從屬刑法對于經濟犯法組成要件的規則,沒無情節嚴重的請求。正由於這般,國外的證券法等經濟法令,可以直接規則“違背本法第XX條的,處XX刑”。我國嚴厲把持犯法的處分范圍,對犯法組成要件的規則普通都有量的尺度。所以,就經濟犯法、行政犯法而言,《刑法》普通是在分則條則中描寫響應經濟法令、行政法令所制止的行動(很多條則的描寫與經濟法令、行政法令完整雷同),然后添加數額較年夜或許與情節嚴重的規則。在這種場所,顯然只是對情節嚴重分歧,而不料味著行動的內涵分歧。我國《刑法》第184條關于把持證券市場罪的規則恰是這般。質言之,我國《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規則的“以其他手腕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和《刑法》第182條第1款第4項規則的“以其他方式把持證券……市場”之行動,在內涵上是完整雷同的,只不外前者進一個步驟請求情節嚴重。原告人汪建中55次經由過程短線買賣形式生意證券的行動,組成《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4項規則的“以其他手腕把持證券市場”的守法行動,當然也組成《刑法》第182條規則的把持證券市場罪之守法行動。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如上所述,我國《刑法》在把持證券市場罪的基礎要素的基本上增添了“情節嚴重教學”這一規則,使司法職員可以或許依據經濟成長的分歧時代所絕對的分歧的經濟市場次序,對“情節嚴重”做出與時并進的公道說明,使某些行動在這種特定的經濟市場次序中的守法機能夠到達科處科罰的水平,從而更能有用地保護我國社會瑜伽場地主義私密空間經濟市場治理次序。詳言之,假如《刑法》分則對法定犯的條則規則,對罪行僅做普通性的基礎描寫,并缺乏以使行動的守法性到達科處科罰的水平,是以,就在這些條則中增添某個要素如“情節嚴重”,才幹使客不雅組成要件所象征和表述的守法性到達值得科處科罰的水平。例如,普通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違背了《證券法》的規則,具有法益損害性,但還沒有到達科處科罰的水平,是以,《刑法》在把持證券市場罪的條則中,增添了“情節嚴重”的要素。這是由於在實行中,有很多損害法益的行動,在普通情形下守法性沒有到達值得科處科罰的水平,但又無法事後設定某些要素,可以作為判定行動的守法機能夠到達值得科處科罰的水平,或許無法在條則中冗長表述一些可以作為判定行動的守法機能夠到達值得科處科罰的水平的要素。是以,《刑法》條則做了一個全體性的規則,“情節嚴重”就以犯法論處。[3]

《刑法》規則成立把持證券市場罪以“情節嚴重”為要件,而違背《證券法》的把持證券市場行動不以“情節嚴重”為條件,是以,決議原告人行動的罪與非罪,即原告人的行動是違背了《證券法》仍是違背了《刑法》,取決于原告人的行動能否屬于《刑法》規則的“情節嚴重”。作為對犯法之全體評價要素的“情節嚴重”,是對法益損害性嚴重的客不雅現實評價。2010年5月7日,最高國民查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尺度的規則(二)》以例示法的描寫形式,規則了成立本罪的“情節嚴重”之八種情況:(一)零丁或許合謀,持有或許現實把持證券的暢通股份數到達該證券的現實暢通股份總量30%以上,且在該證券持續20個買賣日內結合或許持續生意股份數累計到達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二)零丁或許合謀,持有或許現實把持期貨合約的多少數字跨越期貨買賣所營業規定限制的持倉量50%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持續20個買賣日內結合或許持續生意期貨合約數累計到達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三)與別人通同,以事前商定的時光、價錢和方法彼此停止證券或許期貨合約買賣,且在該證券或許期貨合約持續20個買賣日內成交量累計到達該證券或許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四)在本身現實把持的賬戶之間停止證券買賣,或許以本身為買賣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許期貨合約持續二十個買賣日內成交量累計到達該證券或許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五)零丁或許合謀,當日持續申報買進或許賣出統一證券、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許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50%以上的;(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等治理職員、現實把持人、控股股東或許其他聯繫關係人零丁或許合謀,應用信息上風,把持該公司證券買賣價錢或許證券買賣量的;(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徵詢機構、專門研究中介機構或許從業職員,違反有關從業制止的規則,生意或許持有相干證券,經由過程對質券或許其刊行人、上市公司公然作出評價、猜測或許投資提出,在該證券的買賣中謀取好處,情節嚴重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由此可見,“情節嚴重”會議室出租不單包括了客不雅行動的情節,並且包含成果內在的事務,但僅限于客不雅守法方面的情節。固然,在刑法實際上,普通以為“情節嚴重”還包含念頭教學卑劣等客觀方面的情節嚴重,[4]可是,犯法的實體是守法與義務,守法與義務不是相加關系,而是階級關系或許限制關系。“由于行動人只應對可以或許回責于他的守法行動及其成果承當義務,所以,應該得出以下兩個結論:其一,假如行動自己的守法性沒有到達值得科處科罰的水平,那么,即使其客觀上再值得訓斥,也不該當認定為犯法……其二,義務是對守法行動及其成果的義務,它必需與守法行動及其成果相干聯,并無在內在的事務上自力于守法性之外的義務。例如,純真的念頭卑劣,無論若何都是不克不及作為科罪依據的。對情節嚴重當然也只能這般懂得。亦即,由於只要當行動人對客不雅的損害法益的嚴重情節具有駁詰能夠性時,才幹將該嚴重情節回責于他。既然這般,就不存在一種純真的客觀方面的情節嚴重,因此情節嚴重的情況。質言之,作為組成要件要素的情節嚴重中的情節,是表白客不雅的法益損害的情節。”[5]退一個步驟說,即便在其他相干犯法中,情節嚴重包含客觀惡性等情節,但依照上述立案追訴尺度的規則,在把持證券市場罪中,情節嚴重僅限于客不雅行動、成果等表白客不雅守法的情節嚴重。

縱不雅原告人汪建中55次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在其公然推舉股票的內在的事務發布后,相干38只股票買賣量在全體上呈現了較為顯明的下跌:個股收盤價、當日均價顯明進步;聚集競價成交量、收盤后瑜伽場地1小時成交量成倍縮小;全天成交量年夜幅增加;當日換手率顯明上升;介入買進賬戶顯明增多;新增買進賬戶成倍增添。可見,原告人的把持行動在客不雅上已形成了影響證券買賣價錢以及買賣量之成果,屬于情節嚴重。

依據義務主義準繩,原告人只要在對客不雅的守法現實具有駁詰能夠性時,才需求對該客不雅的守法現實承當義務。把持證券市場罪屬于居心犯法。在本案中,可以確定的是,原告人對把持證券市場的基礎行動與成果具有居心。但是,要認定原告人對把持證券市場罪的“情節嚴重”之客不雅要素,具有響應的居心,亦即,認定原告人熟悉到本身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情節嚴重,是相當艱苦的。題目是,假如不克不及證實原告人熟悉到本身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情節嚴重,可否認定為把持證券市場罪?本文持確定答覆,亦即,把持證券市場罪中的情節嚴藍大人之所以對他好,是因為他真的把他當成是他所愛、所愛的關係。如今兩家對立,藍大人又怎能繼續善待他呢?它自然而重,固然是表白守法性的客不雅要素,但屬于客不雅的跨越要素,不需求行動人對之有熟悉,只需求有熟悉的能夠性。沒有疑問的是,司法機關可以依據原告人是北京首放投資參謀無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豐盛的證券市場專門研究常識這些特定現實,得出原告人對本身公然推舉證券的行動會形成把持證券市場罪中“情節嚴重”的成果,具有了熟悉的能夠性這一結論。所以,需求會商的是,把持證券市場罪中的“情節嚴重”能否為客不雅的跨越要素?

犯法組成是成立犯法所必需具有的共享空間一切主客不雅要件的總和,假如行動合適犯法組成就成立犯法,是以,行動合適犯法組成是認定犯法的獨一根據。換言之,合適犯法的客不雅組成要件,就表白行動具有了守法性,假如存在與之絕對應的居心內在的事務,就成立居心犯法。但是,針對某些犯法,為了恰當限制處分范圍,《刑法》分則在條目中對某個或某些客不雅原因做出了誇大或增添。是以,組成這些犯法,其客不雅組成要件除了需求具有普通客不雅要素,還需求具有所誇大或增添的客不雅要素。即以增添守法水平來到達把持處分范圍的目標。可是,這些誇大或增添的客不雅要素,并無與之絕對應的居心內在的事務,但假如認定為過掉犯法也分歧適。[6]要處理我國《刑法》分則這一客不雅存在之題目,假如依附刑他的女兒從前確實有點傲慢任性,但她的變化很大最近,尤其是看到她剛才對那個席家小子的冷靜態度和反應後,她更加確定事政策或在犯法組成系統之外尋覓處分依據,不單會不恰當地擴展《刑法》的處分范圍,並且也會從實質上違反義務準繩,從而違反罪刑相順應準繩。是以,《刑法》分則有關組成犯法的題目,都應當在犯法組成系統內追求法理根據。客不雅的跨越要素之概念,就是以保護義務準繩為條件;以罪刑相順應準繩為基本,在犯法組成系統內追求法理根據,對《刑法》分則中這一特定題目賜與公道說明。

依據張明楷傳授的不雅點,判定客不雅的跨越要素的方式和尺度重要有五個方面:第一,客不雅要素固然是成立犯法不成缺乏的要件,但《刑法》所規則的行動自己就是守法的,具有必定水平的社會迫害性,《刑法》只是為了把持處分范圍,才請求具有該客不雅要素,即該客不雅要素必需具無限制處分范圍的性質。第二,該客不雅要素在犯法組成中不是獨一的客不雅要件要素,而是諸多客不雅要件要素之一。假如該客不雅要素瑜伽教室在犯法組成中是獨一的客不舞蹈教室雅要件要素,就不是客不雅的跨越要素。第三,假如將某種犯法的迫害成果斷定為客不雅的跨越要素,該犯法的法定刑必需較低,顯明輕于對迫害成果具有居心心思的犯法。第四,將該客不雅要素斷定為客不雅的跨越要素時,不影響行動人客觀居心的完全內在的事務。第五,該犯法現實上只需求對客不雅的跨越要素具有熟悉的能夠性,但又不克不及確定該犯法是過掉犯法,或確定該犯法為過掉犯法并不合適過掉的不雅念。[7]

聯絡接觸汪建中案,主意把持證券市場罪的“情節嚴重”是客不雅的跨越要素的來來,寶寶會找個孝順的媳婦回來伺候你的。”由如下:

第一,依據我國《會議室出租刑法》第182條規則:“把持證券、期貨買賣市場,情節嚴重的,處……”。原告人55次經由過程短線買賣形式生意證券的居心行動,合適《刑法》第182條規則的把持證券市場罪的居心行動。是以,原告人所實行的行動自己就是守法行動,具有必定水平的社會迫害性。《刑法》為了把持處分范圍,在把持證券市場罪中增添了“情節嚴重”這一規則。可見,“情節嚴重”合適客不雅的跨越要素之具有必定水平的社會迫害性和具無限制處分范圍的性質之判定尺度。

第二,“情節嚴重”在把持證券市場罪中不是獨一的客不雅組成要件要素,只是對行動的全體評價要素。換言之,“情節嚴重”是以行動人實行了把持證券市場的行動以及產生響應的迫害成果為條件的。情節嚴重與否,并不影響行教學場地動能否屬于把持證券市場行動的認定。

第三,原告人不只對本身55次短線買賣形式生意證券的行動具有熟悉,並且對搗亂正常市場買賣次序(影響證券買賣價錢、買賣量)與損害大眾投資者好處的成果,具有盼望或許聽任,所以,原告人的居心內在的事務曾經具有了《刑法》第14條所請求的熟悉原因與意志原因。換言之,將把持證券市場罪中的情節嚴重作為客不雅的跨越要素,對原告人客觀居心的完全內在的事務,不形成任何影響。

第四,如前所述,鑒于原告人身為北京首放投資參謀無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向大眾推舉證券的特別位置,對投資者的投資偏向具有相當年夜的影響力等客不雅現實,可以認定,原告人對本身報酬影響或意圖影響證券買賣價錢的行動,會招致“情節嚴重”成果,具有了熟悉的能夠性。是以,將把持證券市場罪中的“情節嚴重”斷定為客不雅的跨越要素,不會違背義務主義準繩。

第五,把持證券市場罪是居心犯法,可是,假如請求行動人對“情節嚴重”有熟悉,必定不妥減少本罪的處分范圍;反之,假如熟悉對“共享空間情節嚴重”不需求有熟悉,進而將本罪認定為過掉犯法,則會不妥減少處分范圍。為了防止這兩種不妥景象,可取的措施即是將“情節嚴重”這一要素作為客不雅的跨越要素。

第六,作為區分罪與非罪尺度之一的“情節嚴重”,是由司法機關判定的,而不是由行動人判定的,特殊是“嚴重”與否的判定,不成能由行動人得出結論,不然,在以“情節嚴重“為條件的犯法中,只需行動人以為本身的行動情節不嚴重,就不成立犯法,這顯然行欠亨。

總之,把持證券市場罪的“情節嚴重”是客不雅的跨越要素。是以,只需本案客不雅上到達了情節嚴重的請求,即便原告人汪建中沒有熟悉到其行動的情節嚴重,也不影響對其居心的判定,進而不影響其行動成立把持證券市場罪。

注釋:

[1](2010)北京市二中刑初字第1952號判決書。

[2]《證券法》第77條第1款規則:“制止任何人以下列手腕把持證券市場:(一)零丁或許經由過程合謀,集中資金上風、持股上風或許應用信息上風結合或許持續生意,把持證券買賣價錢或許證券量;(二)與別人通同,以事前商定的時光、價錢“如果彩環那姑娘看到這個結果,會笑三聲說‘活該’?”和方法彼此停止證券買賣,影響證券買賣價錢或許證券買賣量;(三)在本身現實把持的賬戶之間停止證券買賣,影響證券買賣價錢或許證券買賣量;(四)以其他家教手腕把持證券買賣市場。”

[3]張明楷:《犯法組成系統與家教組成要件要素》,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239頁。

[4]陳興良:《規范刑法學》(上冊),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8年版,第192、197頁。

[5]張明楷:《犯法組成系統與組成要件要素》,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242-243頁。

[6]張明楷:《“客不雅的跨越要素”概念之倡導》,載《法學研討》1999年第3期。

[7]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說明道理》,中國國民年夜出書社2011年版,第489頁。

《法學雜志》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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